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是環(huán)境容量資源的財產(chǎn)權化,以激勵企業(yè)低成本減排。但值得深思的是,美國反其道而行之,并沒有妨礙政策實現(xiàn)滿意的環(huán)境效果和活躍的市場交易。以聯(lián)邦酸雨計劃SO2排污交易為例,雖然法律明確了排放許可的非財產(chǎn)權性質(zhì),但政策依然取得了巨大成功。交易制度實施20多年以來,SO2排放量從1990年的1570萬噸降至 2015年的220萬噸,降幅86%;2010年政策凈效益高達1200億美元,2020年將達到1900億美元。也正是因為該政策最初幾年就取得顯著成效,才催生了《京都議定書》的市場機制和歐盟等區(qū)域、國家和地方層面的
碳交易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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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許可的非財產(chǎn)和政府授權性質(zhì)還為管理部門實現(xiàn)環(huán)境目標提供了靈活性和控制力。以RGGI為例,由于RGGI第一期面臨排放許可過剩、
價格不斷走低的問題,主管部門果斷將第二期末2014年開始的許可總量,從上一年的1.6億短噸大幅削減至0.91 億短噸,下調(diào)幅度43%;之后又進一步削減各年配額總量,從而維護了碳交易政策的環(huán)境效果、提振了市場。相比之下,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二期和第三期排放許可嚴重過剩,累計高達20億噸以上,迫切需要大幅度削減配額數(shù)量。但部分由于歐盟及其成員國普遍將
碳排放許可視為私有財產(chǎn),使歐盟難以對許可數(shù)量進行調(diào)整。最終只能推遲
拍賣部分許可,過剩的排放許可最終仍將回到市場,難以維護政策的有效性和合理的
碳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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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國,雖然法律不承認排放許可的財產(chǎn)性質(zhì),但還是給予配額持有者充分的安全保護,包括持有者對配額的持有、處置和使用的充分權利,美國環(huán)保局也表示將像對待財產(chǎn)權一樣對待排放配額,除非出現(xiàn)緊急情況。因此配額交易市場的活躍度并未受到損害。以RGGI為例,在排放許可幾乎全部為一級市場拍賣分配、而其年度許可總量僅為0.91 億短噸的情況下,2015年,其二級市場的現(xiàn)貨交易量和期貨量仍分別達到1.28和2.06億短噸。相比之下,我國碳交易
試點上海市年度配額量約1.5億噸,2015年交易量僅294萬噸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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